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14号)(附件一)、《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0〕21号)(附件二),以及《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招标与政采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2〕5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资金支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至10个工作日,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2.签订合同时,项目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立的事项及校(院)合同管理办法《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招标与政采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2〕51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中“项目单位”为各采购申请部门(单位)。
3.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及结算的工作责任。采购申报部门(单位)是采购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部门(单位),部门(单位)负责人是采购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4.对于已经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请各部门(单位)积极联系供应商,开展履约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结算工作。
5.对于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项目,请各部门(单位)按照《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2〕59号)的要求,及时组织部门(单位)验收或联系资产运营与管理处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单位)协助供应商办理入库和发票签字手续,履行签批流程后,送交计财处结算。验收时,各使用部门(单位)要认真收集查验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等随机资料以及验收小组名单、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现场照片等证明支撑材料、验收结果等资料,并妥善保管。
6.多措并举、密切协作,切实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资金支付时间由收到发票后30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7. 2022年度使用校(院)预算经费安排的项目经费通政府采购完成采购的,11月30日前须支出完毕,不得结转;未能支出的政府采购,由校(院)统一收回。
各申购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执行,及时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并支付采购资金。
计财处 资产运营与管理处 招投标与政采中心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