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2013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号)和《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稳步推进了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高校、学生及社会反映良好。经认真调研,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三部门鲁价费发〔2013〕93号、136号文件继续执行,并进一步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扩大高校学分制收费试点范围。按照《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要求,配合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加快推进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每年增加试点院校20所左右,到2020年在全省高校基本实施学分制收费。
二、进一步扩大高校价格自主权。放开全日制MBA、MEM、MPA、MPAcc研究生教育以及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高校根据培养成本、招生情况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配合高校办学模式创新,进一步放活高校收费政策。
三、继续优化收费结构。逐步理顺本专科(含高职)比价关系,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鼓励优质高校、优势学科、特色专业创新发展,推进“双一流”、“应用型”大学建设。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2016年 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