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6号)

发布时间:2016-11-01作者:设置

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6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全日制研究生

     1.学术型研究生:硕士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

     2.专业型研究生:省属高校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硕士、博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

     MBA、MEM、MPA、MPAcc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根据培养成本、学习方式、学科特点、办学质量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二、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学生自愿原则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因故延期毕业的,学校可在基本学制年度学费标准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情况适当收取学费。

    三、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的研究生收费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四、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完善奖助制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收费单位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研究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以招生简章、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适用于2017-2019年招收的学生。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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