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30作者:设置

 

齐鲁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教科文部门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鲁财教[2013]16号)、《关于建立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鲁财库[2011]27号)、《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功能
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贷记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授信额度为1—5万元不等。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二、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是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详见附件《齐鲁工业大学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其中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七项强制性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须事先征得计财处同意。
三、公务卡的开立
我校正式在编、在职(含聘任制)人员,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可开立公务卡。
四、公务卡的管理
1、公务卡免费开卡,在有效期内免收年费、本地本行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2、公务卡必须激活后方可使用。
3、持卡人公务卡遗失或损毁补办,需自行联系发卡行申请补办,补办成功后应及时到计财处办理卡号变更手续。
4、在公务消费中,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视为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
5、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需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还清债务、结清余额。计财处将及时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注销该工作人员所持的公务卡,并通知发卡银行停止该卡使用。
五、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实行公务卡结算,现有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不变。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事前需经经费负责人批准,并按以下程序审核报销:
1、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刷卡支付,同时索取发票、明细单等报销凭证和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2、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我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3、报销还款。计财处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单据进行审核,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计财处更新备案,导致计财处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7)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六、公务卡还款期限及责任
1、还款期限根据交易发生时间和发卡银行指定的还款日确定,具体计算办法请参阅发卡行的相关规定。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刷卡消费15日内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如遇节假日或出差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持卡人应先垫付还款,待工作日或回校上班后尽快报销。
3、由于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罚息、滞纳金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如未按时还款,将会形成不良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信誉资质。
七、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齐鲁工业大学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
 


齐鲁工业大学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
 

序号
公务卡支付项目
备注说明
1
办公费
指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差旅费
指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会务费等支出。
3
维修(护)费
指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4
会议费
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召开会议期间的资料、会议室、饮食、住宿等各类支出。(不包括参加会议缴纳的会务费)
5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6
专用材料费
指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7
公务用车维护费
指公务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等支出。
8
公务接待费
指符合学校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9
手续费
指应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10
咨询费
指应支付的咨询方面的支出。
11
邮电费
指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12
广告宣传费
指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
13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14
委托业务费
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15
公务用车租车费
指租用公务用车所发生的支出。
16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注: 1.以上所列项目,均指1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1万元以上应以转账方式结算。
2.学校教职工使用公务卡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消费目录。
(责任编辑: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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