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01作者:设置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7-06-05     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

为规范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现就《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有关精神,财政部会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于2016年9月印发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会同教育部于2016年10月印发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对中央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完善和规范。2016年12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要求根据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参照意见另行制定我省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适应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制定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总则、开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执行与决算、管理与监督、附则),共30条。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以及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其中,研究项目资金指围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或者团队、智库)建设、优秀成果奖励等项目资金。管理资金是指省委宣传部、省科学技术厅等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

(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办法》规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突出理论创新和实际贡献,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遵循这一目标,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聚焦哲学社会科学界关心的焦点问题,体现对劳动、知识、人才的尊重,努力解决科研人员的合理诉求,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二是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规律,完善资助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以科学管理促进科研发展。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在充分下放管理权限、释放活力的同时,强调依法理财规范管理,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预算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

研究项目资金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其他支出等。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主要是一种精神劳动,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的项目(经费不超过2万元),原则上可采取后补助方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并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为加大对项目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四)非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非研究项目资金按照“绩效导向、稳定支持、目标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资助和管理。其中,对优秀研究机构(或者团队、智库)的资助,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研究机构(或者团队、智库)在核定的非研究项目资金总额内,根据绩效目标,按规定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对获得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规定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

(五)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

管理资金用于项目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性工作,专款专用、单独列示,不得用于与项目管理无关的支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六)预算编制与审核

项目预算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对于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根据合作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及时转拨合作单位资金。对于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后批复年度预算。在核定和下达方式上,研究项目预算由主管部门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下达;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

(七)研究项目预算批准后的调整

研究项目预算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对于因项目内容或者项目计划作出重大调整,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以及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提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八)研究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的调剂

研究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对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费/宣传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对于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九)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管理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研究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主管部门的职责

健全完善归口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分类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资金预决算管理。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强化项目结果应用。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信用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好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要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横向经费自主管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内部报销等内部管理办法,搭建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各项制度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务实管用。在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单位内部决策程序进行,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在单位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各项制度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内部管理办法,应当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十二)项目责任人的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承诺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十三)在研项目的政策衔接

为做好政策衔接,对于在研项目适用新政策的问题,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原未设立间接费用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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